2018年8月16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審計準則中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應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財務報表披露審計等三個方面內容的修訂文本(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共涉及18項準則、23項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31日。
本次修訂的三個方面內容如下:
一、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項目
內部審計職能部門正在成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師與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有效互動、溝通協調,對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具有重要影響,需要及時回應內部審計的新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作出更明確、更嚴格的規范。
本次主要修訂的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及其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擴展了準則關于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的規范范圍,就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協助的情形作出規范,并就能否利用內部審計職能的工作以及利用的領域和程度等作出具體規定,為注冊會計師提供職業判斷框架,嚴格工作要求,防止對內部審計人員的過度利用或不當利用。
二、應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項目
對執業中獲知的客戶信息履行保密義務,是注冊會計師應遵守的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之一。但從維護公眾利益的角度看,當識別出或懷疑被審計單位存在會計核算以外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時,注冊會計師面臨是否應向被審計單位之外的機構作出報告的問題。為此,需要向注冊會計師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框架指導,以幫助其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維護公眾利益。
本次主要修訂的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及其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要求注冊會計師按照法律法規或相關職業道德準則,確定是否應對外報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特別要關注法律法規或相關職業道德準則是否作出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承擔額外責任的規定,具體包括評價被審計單位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應對的恰當性、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行動、向其他注冊會計師溝通以及對特定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等要求。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旨在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
三、財務報表披露審計項目
財務報告披露相關要求和實踐在不斷演變發展,提供的決策有用信息更為詳細、廣泛,涉及假設、模型、估計不確定性等主觀事項,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披露中的定量信息和非定量信息提出新挑戰,需要改進對披露審計的指導,以有效應對財務報表披露日趨復雜的新局面。
本次主要修訂的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5項準則或相關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對財務報表披露的范圍進行界定,并指導注冊會計師在計劃審計工作,識別、評估和應對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時,如何對財務報表披露進行專門考慮,強化對披露審計的關注,以促進財務報表信息披露質量的提升。
修訂工作嚴格按照準則制定工作程序進行。中注協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中各方反饋意見,對文本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關論證、審議、批準程序后正式發布。